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原《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滕州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開展綜合行政執法的批復》(魯政字〔2016〕112號)、《滕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實施辦法》(滕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以及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等相關法律文件的規定,集中行使相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
(一)城市管理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有關市政設施、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城市(城鎮)管理工作的政策、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擬訂市政設施、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城市(城鎮)管理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2.負責全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牽頭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指導、監督、檢查、考核各鎮(街道)城鎮管理和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開展情況。
3.負責城市道路、廣場、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區域的衛生保潔;負責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體系建設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城市主次干道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建設、管理、維護;負責垃圾處理廠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收取經營性衛生有償服務費、環衛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費用;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處置的管理;負責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單位和個人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活動進行管理;指導城市垃圾分類收集、處置工作。
4.負責制定城市道路和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養護和維修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對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使用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和收費;負責城市照明和景觀亮化的監督管理和檢查考核;負責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竣工驗收移交后的管理;負責城區公共停車管理,并會同公安交通管理、城鄉規劃等主管部門共同實施城區停車場、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等停車設施的設置、施劃和運營監管,以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收費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廣場、城市雕塑等設施的管理;負責對各街道辦事處和各單位道路及市政設施管養情況的監督、檢查。
5.負責制定城市道路綠化、公園和各類綠地的管理、養護和維修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對占用、挖掘城市綠地和砍伐、移植城市樹木進行監管;負責落實綠線管制和綠色圖章制度;負責組織開展城市社會綠化活動;負責城市建成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負責會同市自然資源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園林綠化專業規劃等并組織實施;負責對城區內各街道、單位園林綠化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
6.參與審查工程建設項目中有關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設施及依附市政設施的各類管線的設計方案,參與相關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參與市政、園林綠化、環衛公用設施的竣工驗收,負責市政、園林綠化、環衛公用設施的檔案管理工作。
7.負責城鎮規劃區內戶外廣告設置的管理、招標和拍賣;受財政部門委托,負責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征收。
8.負責城市公共自行車交通系統的建設和管理。
9.負責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的建設、運行與日常管理、維護,負責12319城市管理熱線投訴的辦理。
10.負責編制市政、園林、環衛等方面的城市管理維護資金及有關專項經費年度使用計劃,并組織實施。
11.負責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城市建筑物立面管理和色調控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自然資源等部門,規范報刊亭、公交候車亭等“城市家具”設置和管理。
12.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綜合行政執法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于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有關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全市城市(城鎮)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
2.行使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3.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城市規劃區內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的行政處罰權;
6.行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對在道路上違章停放車輛,駕駛員不在現場或拒絕車輛移走的,可以將車輛拖至不妨礙交通或指定的地點;
8.行使食品監管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的行政處罰權;
9.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涉及資質管理和鄉、鎮人民政府行使的處罰權除外)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0.行使住房城鄉建設涉及物業管理、燃氣供熱管理、住房保障、房屋征收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1.行使國土資源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2.行使建筑業管理(涉及資質管理、建筑節能管理、建筑質量、安全管理等方面除外)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3.行使人防管理(涉密事項除外)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4.行使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5.行使商務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6.行使糧食流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7.行使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行使與上述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和執法監督檢查權。
(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