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370481/2019-06717
- 主題分類:文字解讀
- 發布機構:政府辦公室
- 成文時間:2019年07月24日
- 文 號:無
- 發文時間:2019年07月24日
- 標 題:解讀《滕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滕州市“城中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補償辦法的通知》
- 效力狀態:失效
解讀《滕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滕州市“城中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補償辦法的通知》
解讀《滕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滕州市“城中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補償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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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16年4月12日和2017年3月10日,市政府分別發布了《滕州市“城中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補償辦法》(滕政發〔2016〕44號)、《關于進一步做好滕州市“城中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補償工作的補充意見》(滕政發〔2017〕22號),進一步規范了集體土地上被搬遷房屋的補償工作。但由于滕政發〔2016〕44號文件有效期至2019年4月11日,文件逾期作廢后,我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補償將無政策遵循和補償依據。因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基本上保持了滕政發〔2016〕44號、〔2017〕22號文件內容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滕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滕州市“城中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補償辦法的通知》。
二、起草過程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始終堅持以法治思維統領起草文件的全過程,嚴格依據《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有關規定,按照“政策延續、讓利于民、簡化認定、有利推進”的原則,起草了《滕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滕州市“城中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補償辦法的通知》,向各市直相關部門、街道征求意見。對提出的修改意見與有關單位進行了充分溝通,采納了部分意見建議,對未采納的意見建議進行了解釋說明,最終形成了送審稿。
三、主要內容
《滕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滕州市“城中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補償辦法的通知》主要對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獎勵比例、事實經營面積比例予以調整,其余內容與滕政發〔2016〕44號文件基本一致。
(一)取消了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多種獎勵比例。由滕政發〔2016〕44號文件規定的40%-90%獎勵比例,調整到不高于90%這一種比例。
(二)提高了事實經營面積比例。由滕政發〔2016〕44號文件規定的原則上臨主要街路的60%、非臨主要街路的50%,分別調整到臨主要街路的80%、非臨主要街路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