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370481/2022-14433 | 主題分類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17-09-28 | 發布日期 | 2017-09-28 |
發文機關 | 政府辦公室 | 關鍵詞 | 行政處罰;水利;審批部門;服務收費項目;管理局;處罰市水利;地震安全性;排污許可證;清單 |
發文字號 | 滕政發〔2017〕87 號 | 有效性 | 有效 |
滕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2017年
第二批市直部門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目錄的通知
滕政發〔2017〕87 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滕州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根據《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和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項目的通知》(棗政字〔2017〕46號)等文件規定,按照《滕州市行政權力清單動態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經第18屆10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調整我市行政權力42項,其中取消5項、承接33項、優化1項、將3項整合為2項(見附件1);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需提交的“編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文件”等8項中介服務項目不再納入《滕州市市直部門(單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項目清單》管理(見附件2)。現將我市2017年第二批市直部門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目錄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各有關部門單位要認真做好調整權力事項的銜接落實工作。市直有關部門單位要將承接的事項納入本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清單和行政權力清單向社會公布,并按照要求編制公開有關業務手冊和服務指南;對取消的事項要逐項制定后續監管措施,落實監管責任,切實加強監管。對涉及規范性文件的,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規定程序抓緊修改。
各審批部門對中介服務收費項目清單之外的事項,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服務。各部門要認真做好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落實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關制度建設,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和服務。
附件:1.滕州市2017年第二批市直部門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目錄
??????2.清理規范后不再納入《清單》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項目目錄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8日
附件1
滕州市2017年第二批市直部門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目錄
共42項(取消5項,承接33項,優化1項,整合3項)
序號 |
事項名稱 |
實施機關 |
事項類別 |
擬調整決定 |
調整依據 |
備注 |
一、取消行政權力事項5項 | ||||||
1 |
物業服務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處罰 |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
行政處罰 |
取消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
2 |
未取得維修技術合格證書或者使用偽造、變造、過期的維修技術合格證書從事維修經營的處罰 |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取消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
3 |
加工貿易業務和內銷審批(重點敏感商品和關稅配額商品除外) |
市商務局 |
行政許可 |
取消 |
《國務院關于促進外貿回穩向好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27號)、《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取消加工貿易業務審批后續工作的通知》(商辦貿函〔2016〕720號) |
|
4 |
權限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 |
市商務局 |
行政許可 |
取消 |
《山東省商務廳關于做好外商投資審批改備案管理相關工作的通知》(魯商字〔2016〕128號) |
|
5 |
拍攝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審批 |
市文化廣播電視 和新聞出版局 |
行政許可 |
取消 |
《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 |
|
二、承接行政權力事項33項 | ||||||
1 |
供熱規模800萬平方米以上供熱經營許可 |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行政許可 |
承接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并入“供熱經營許可證核發” |
2 |
規模以上燃氣經營許可 |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行政許可 |
承接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并入“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 |
3 |
燃氣經營許可證年檢 |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其他權力 |
承接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
4 |
拖延搬遷或者拒遷的處罰 |
市水利和漁業局 |
行政處罰 |
承接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
5 |
違反水文監測設施管理保護規定的處罰 |
市水利和漁業局 |
行政處罰 |
承接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
6 |
影響水文監測環境和干擾水文監測工作的處罰 |
市水利和漁業局 |
行政處罰 |
承接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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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違法設置排污口的處罰 |
市水利和漁業局 |
行政處罰 |
承接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
8 |
違反建設項目中水設施和節水設施建設管理使用規定的處罰 |
市水利和漁業局 |
行政處罰 |
承接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
9 |
不采取節水措施,并不對排放水進行綜合利用的處罰 |
市水利和漁業局 |
行政處罰 |
承接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
10 |
單位實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費制的處罰 |
市水利和漁業局 |
行政處罰 |
承接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
11 |
擅自變更渣場地點的處罰 |
市水利和漁業局 |
行政處罰 |
承接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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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妨礙行洪的處罰 |
市水利和漁業局 |
行政處罰 |
承接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
13 |
違反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項目管理規定的處罰 |
市水利和漁業局 |
行政處罰 |
承接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
14 |
侵占、破壞抗旱水源設施和影響抗旱的處罰 |
市水利和漁業局 |
行政處罰 |
承接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
15 |
違反河道管理規定的處罰 |
市水利和漁業局 |
行政處罰 |
承接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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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強制拆除擅自設立的水文站或糾正危害水文監測的行為 |
市水利和漁業局 |
行政強制 |
承接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
17 |
對違法排污口強行拆除 |
市水利和漁業局 |
行政強制 |
承接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屬于“對違法排污口強行拆除、恢復原狀”的子項 |
18 |
對違法排污口恢復原狀 |
市水利和漁業局 |
行政強制 |
承接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
19 |
對耗水量高或節水措施不力的核減取水量直至停止取水 |
市水利和漁業局 |
行政強制 |
承接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
20 |
強制履行治理水土流失義務 |
市水利和漁業局 |
行政強制 |
承接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
21 |
對造成水土流失的采取補救措施 |
市水利和漁業局 |
行政強制 |
承接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
22 |
強制清除阻洪違章建筑物、構筑物或工程設施 |
市水利和漁業局 |
行政強制 |
承接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
23 |
未經許可從事拍賣業務的處罰 |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承接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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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以競買人的身份或委托他人代為競買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的處罰 |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承接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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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處罰 |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承接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
26 |
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處罰 |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承接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
27 |
生產銷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沒有在顯著位置標明注意事項的處罰 |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承接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
28 |
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處罰 |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承接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
29 |
銷售國家禁止銷售的產品可以從輕或減輕的處罰 |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承接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
30 |
損害法律法規規定的消費權益其他情形的處罰 |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承接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
31 |
生產者專門用于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產品或者以假充真的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的處罰 |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承接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
32 |
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的農業機械維修配件,以次充好、以舊充新或者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處罰 |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承接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
33 |
生產經銷違反國家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計量等法規要求產品的處罰 |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承接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
三、優化行政權力事項1項 | ||||||
1 |
排污許可證核發 |
市環保局 |
行政許可 |
滕州市環保局負責實施簡化管理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其他排污許可證由棗莊市環保局負責核發。事項名稱分別為“實施簡化管理的排污許可證核發”、“除實施簡化管理之外的排污許可證核發”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和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項目的通知》(棗政字〔2017〕46號) |
|
四、整合行政權力事項3項 | ||||||
1 |
鐵輪車、履帶車及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機具行駛公路審批 |
市交通運輸局 |
行政許可 |
整合后事項名稱: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審批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
2 |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審批 |
市交通運輸局 |
行政許可 | |||
3 |
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處罰 |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
行政處罰 |
整合后事項名稱: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或者超范圍經營的處罰 |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一批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棗政字〔2017〕19號) |
附件2
清理規范后不再納入《清單》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項目目錄
(共8項)
序號 |
行政審批項目 |
中介服務收費項目 |
中介服務收費項目設定依據 |
中介服務收費 項目實施機構 |
擬處理決定 |
備注 |
一、市發展和改革局 | ||||||
1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 |
編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文件 |
1.《節約能源法》(1997年11月通過,2007年10月修訂)?? |
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節能評估文件,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文件技術評估、評審 |
|
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2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
施工圖設計審查 |
1.《建筑法》(1997年11月通過,2011年4月修正) |
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機構和審查機構 |
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購買主體,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規定確認承載主體,簽訂購買服務合同。 |
|
三、市水利和漁業局 | ||||||
3 |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審查 |
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
1.《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006年2月國務院令第460號) |
具有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也可以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技術評估、評審 |
|
4 |
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及設施驗收 |
編制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過,2010年12月修訂) |
具有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以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
5 |
在防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查及配套防洪工程設施驗收 |
編制建設項目洪水(防洪)評價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通過,2009年8月修訂) |
具有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洪水(防洪)評價報告,也可以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洪水(防洪)評價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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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
6 |
重點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 |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
1. 《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過,2011年12月修正) |
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 |
因“重點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已不再作為行政許可事項實施,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實施,安監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故該中介服務事項不再納入《清單》管理 |
|
7 |
重點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 |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
1.《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過,2011年12月修正) |
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
因“重點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已不再作為行政許可事項實施,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實施,安監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故該中介服務事項不再納入《清單》管理 |
|
五、市地震局 | ||||||
8 |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批 |
地震安全性評價 |
1.《防震減災法》(1997年第八屆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2008年修訂) |
具有相應資質的地震安全性評價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評估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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