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370481/2022-14435 | 主題分類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17-11-04 | 發布日期 | 2017-11-04 |
發文機關 | 政府辦公室 | 關鍵詞 | 政策措施;經營者;局長;實施意見;市場體系;制度;規范性文件;政策;機關;市場主體 |
發文字號 | 滕政發〔2017〕95號 | 有效性 | 有效 |
滕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
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滕政發〔2017〕95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滕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4日
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2016〕34號文件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7〕4號)和《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棗政發〔2017〕12號)精神,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推進營商環境建設,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按照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市場體系的要求,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進一步規范政府行為,切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激發市場活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著力營造有利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市場環境,促進我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主要內容
(一)審查對象。市內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二)審查方式。政策制定機關要建立健全自我審查制度, 明確責任機構和審查程序,在政策制定過程中,要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并形成明確的書面審查結論。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未提交書面審查結論的,視為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按規定需要提請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要一并提交公平競爭審查結論;部門規范性文件由提請備案部門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審查結論與部門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書一并報送政府法制機構備案;需要提請上級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審議的,要將公平競爭審查結論與相關材料一同送審;以多個部門名義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牽頭部門負責收集相關部門公平競爭審查意見并形成審查結論。
政策制定機關在自我審查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物價、商務、市場監管、法制及相關部門意見。制定政策措施及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政策措施出臺后,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向社會公開。
(三)審查標準
1.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①不得設置不合理、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②公布特許經營權目錄清單,且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③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④不得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者事前備案程序;
⑤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①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
②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③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④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⑤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3.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①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
②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③不得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④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者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4.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①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②不得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③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④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各級各部門單位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規定。屬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效果,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實施:
1.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
2.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
3.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要逐年評估相關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實施期限到期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停止執行或者進行調整。
三、穩步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一)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開展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抓緊清理和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
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暴露比較集中、影響比較突出的規定和做法,要盡快廢止;對以合同協議等形式給予企業的優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措施,要設置過渡期,留出必要的緩沖空間;對已兌現的優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部門單位要制定存量政策措施清理規范方案,明確工作方式、步驟和時間節點,確保清理規范工作穩妥推進,原則上應于2017 年底前完成清理工作。
(二)定期開展評估。各部門單位對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后出臺的政策措施,要在定期清理規范性文件時,一并對政策措施影響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評估。經評估認為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要及時廢止或者修改完善。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條件成熟時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開展評估。
四、健全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建立滕州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成員名單附后),按照“集體討論、協商一致”的原則開展相關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物價局,具體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工作。
(二)完善監督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政策制定機關未按照要求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出臺的政策措施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或者反壟斷執法機構反映。接到反映的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并向社會公開。對失職瀆職等需要追究有關人員黨紀政紀責任的,要及時將有關情況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三)加強培訓宣傳。各部門單位要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學習培訓活動,增進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理解與運用,有序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要切實加大宣傳力度,做好政策解讀,正確引導輿論,為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營造良好氛圍。
附件:滕州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附件
滕州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召 集 人:孫金存?? 滕州副縣級干部
副召集人:張? 濤?? 市法制辦副主任
張? 洪?? 市發展和改革局副局長
國振靈?? 市財政局副局長
張永臣?? 市商務局副局長
厲? 強?? 市市場監管局副局長
陳? 杰?? 市物價局局長
成? ??員:陳凡國?? 市經信局副局長
朱成民?? 市教育局副局長
劉儒存?? 市科技局副局長
夏學衍?? 市民政局副局長
謝運啟?? 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周永啟??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
呂? 巖?? 市水利和漁業局副局長
王裕宏?? 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
張昌民?? 市農業局副局長
王炯昌?? 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新聞出版局副局長
趙逢平?? 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副局長
史德慶??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孫中輝?? 市環保局副局長
侯化棟?? 市地稅局副局長
戰? 勇?? 市物價局副局長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物價局,陳杰兼任辦公室主任,戰勇兼任辦公室副主任。聯席會議成員的調整,由成員單位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報召集人審定后,由聯席會議辦公室行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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