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370481/2022-14385 | 主題分類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成文日期 | 2018-06-23 | 發布日期 | 2018-06-23 |
發文機關 | 滕州市人民政府 | 關鍵詞 | 生活垃圾;?;管理責任人;餐廚垃圾;有害垃圾;垃圾;物業服務企業;街道辦事處;運輸單位;城市生活垃圾;無 |
發文字號 | 滕州市人民政府1號令 | 有效性 | 失效 |
滕州市人民政府1號令《滕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滕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號
????《滕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6月11日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長:劉文強
2018年6月23日
滕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水平,積極改善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組成、利用價值以及環境影響等,并根據不同處理方式的要求,實施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的行為。
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方針和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綜合利用的原則,按照政府推動、機關帶頭、試點先行、全民參與、協同推進的總體思路開展實施。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工作目標和年度計劃,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事項。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是全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綜合協調、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
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工作,接受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做好相關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指導、督促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組織動員社區內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調處矛盾糾紛。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所在小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動員小區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區保潔人員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
第六條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教育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納入中學、小學、幼兒園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生態環境教育內容,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培養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二)財政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與運行資金的投入保障和監督管理;
(三)公安部門負責生活垃圾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利用餐廚垃圾加工油脂等危害環境與人身健康的違法犯罪行為;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物業服務企業推進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五)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用地保障;
(六)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有害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等進行監督管理;
(七)商務部門負責對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綜合利用進行監督管理;
(八)規劃部門負責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有關內容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的規劃設置要求和規劃驗收項目;
(九)交通運輸、旅游、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市場監管、食品藥品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相關單位在其服務和管理的范圍內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和督導工作;
(十)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聯動配合。
第八條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的規定,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
第九條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處理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和轉化應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水平。
第十條 支持社會資金投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循環利用等相關科技研發。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本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垃圾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回收后經過再加工可以成為生產原料或者經過處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廢紙類、塑料類、玻璃類、金屬類、織物類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潛在危害的物質,包括廢舊電池、廢燈管、棄置藥品、廢殺蟲劑(容器)、廢油漆(容器)、廢日用化學品、廢水銀產品等;
(三)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經營、食品加工和家庭廚房產生的食物殘余、食物廢料、廢棄物、油脂等易腐性垃圾,包括食品制作過程廢棄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廚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已混雜、被污染、難分類的塑料類、玻璃類、紙類、布類、木類、金屬類等生活垃圾。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可以根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際,提出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垃圾分類投放
第十二條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目錄,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指導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時間、規定地點,使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廚垃圾濾出水分后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貝殼類、木竹類、塑料類、廢餐具等不利于后期處理的雜質;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四條按照減量化原則,建立建筑垃圾(裝飾裝修垃圾等)、大件垃圾(廢舊家具家電等)、綠化有機垃圾(園林綠化、農業生產垃圾等)等特殊垃圾源頭分流系統,將特殊垃圾在混入生活垃圾之前分離出去,進行資源化利用,實現垃圾源頭減量。
第十五條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
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住宅區,業主委員會或業主為管理責任人。物業服務合同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權人為管理責任人;所有權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等施工現場,建設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農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高鐵站、火車站、汽車站、公交站、客運站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延伸范圍,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八)文化體育場所、廣場公園、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九)城市主次干道及其人行過街天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清掃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十)背街小巷、老舊小區、城中村等公共區域,街道辦事處為管理責任人。
(十一)按照以上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為管理責任人。
業主委員會、房地產開發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內容和具體要求。實行清掃保潔服務外包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內容和具體要求納入清掃保潔服務合同,并監督實施。
第十六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
(二)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類收集點,確保布點合理、規范,不得隨意挪動、撤換,并需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齊全、完好、整潔;
(三)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四)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進行宣傳、指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五)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六)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分類轉運點或者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直運;
(七)指導、督促保潔人員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進行分類,處理保潔人員反映的有關問題;
(八)按照規定及時報送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相關數據。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街道辦事處可根據需要與管理責任人簽訂責任書。
旅行社在本市組織、接待旅游者游覽的,應當履行第一款第四項職責。
第十七條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等公共機構以及學校、醫院、國有企業,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范帶頭作用。
公共機構以及學校、醫院、國有企業應當落實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主體責任,完善本單位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明確內部管理崗位和職責,建立垃圾分類督導員以及志愿者隊伍,督促其所在區域的物業服務企業落實管理責任人職責。
第十八條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按照規定重新分揀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揀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報告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收集運輸的責任區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及時告知該區域管理責任人,要求其按照規定重新分揀;管理責任人不重新分揀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報告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按照規定重新分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不重新分揀的,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報告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對公共機構以及企業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生活垃圾,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
第三章 垃圾分類收集、運輸
第十九條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和技術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前款規定的設置規范和技術標準應當包括收集容器的類別、規格、標志色、標識以及數量位置等設置要求內容。
第二十條住宅區以及單位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其他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但餐廚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公共場所,應當設置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住宅區應當設置有害垃圾固定回收點或使用專門容器分類收集,獨立儲存。
第二十一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定期收集;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時收集,日產日清。具體時間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確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條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配備收集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至規定場所,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
(三)經過垃圾中轉站轉運的,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四)收集運輸車輛應保持密閉、完好和整潔;
(五)收集后必須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六)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機構報告;
(七)國家、省、棗莊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三條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生活垃圾分類運輸工作,支持生活垃圾分類運輸安全、高效、有序進行。
可回收物依法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招標確定的有資質的專業再生資源回收單位運輸。
有害垃圾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依法交由市環境保護部門招標確定的有資質的專業危廢處理企業運輸。
餐廚垃圾依法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招標確定的有資質的專業餐廚廢棄物處理企業運輸。
其他垃圾按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由物業服務企業、保潔服務企業運輸至垃圾壓縮中轉站或垃圾處理廠。
第四章 垃圾分類處理
第二十四條分類收集和運輸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資源化水平,促進循環利用。
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分揀,由再生資源利用企業利用處理,促進再生產品直接進入商品流通領域。
有害垃圾實行強制性回收,應當交由經核準的具有危廢處理資質的企業加以利用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置。
餐廚垃圾應當通過生物等科技處理技術處置,開發工業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資源化利用產品。
其他垃圾應當進行分揀,并進行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進入垃圾焚燒廠進行焚燒發電。
第二十五條 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過程中,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產生二次污染。
第二十六條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定期委托專業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對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的運行情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十七條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理設施以及持證上崗的合格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建立處理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并按照規定報送數據、報表等;
(三)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污染周邊環境;
(四)制定應急預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設在線監測系統,并將信息傳輸至國家、省、市有關管理信息系統;
(六)國務院及其部門、山東省、棗莊市以及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處理項目管理規范。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或者高于國家有關標準、技術規范。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或者高于國家標準。
第五章 促進措施
第二十九條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會同市規劃、發改、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
市規劃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建設項目竣工規劃驗收時,應一并驗收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第三十條市人民政府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工作。
市人民政府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探索建立生活垃圾計量收費制度。
落實生活垃圾處理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投資生活垃圾資源化和再生產品應用項目。
第三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制定激勵措施,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第三十二條市發改、財政、經信、住建、商務、市場監管、旅游、農業、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減量的措施。
黨政機關、公共機構應當優先采購可以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推行無紙化辦公。
第三十三條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生活垃圾減量化實施計劃,推行清潔生產技術和綠色認證制度,鼓勵商品減量化包裝、餐飲適度消費、凈菜上市和潔凈農副產品進城,對垃圾減量行為給予獎勵,推動垃圾減量。
鼓勵單位、社區、家庭利用新技術、新設備對餐廚垃圾采取粉碎、生化等方式進行就地處理。
鼓勵果蔬批發市場、集貿市場果皮菜葉就地資源化處理。
鼓勵采用以舊換新、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督促企業執行減量化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引導企業就推行垃圾減量向社會公開作出承諾。
第三十四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供銷管理部門建立與再生資源利用相協調的回收體系,制定措施鼓勵再生資源利用企業對塑料、玻璃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以及大件垃圾進行回收處理。
第三十五條鼓勵在公共機構、社區、企業等場所設置專門的分類回收設施。鼓勵商場、超市在其經營場所內設立便民回收點。
鼓勵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化系統,向社會公布回收種類、交易價格、回收方式等信息,探索實施社區再生資源回收價格補貼。
第三十六條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機制。
有關單位可以通過積分兌換獎勵等方式引導個人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七條 市容環衛、餐飲、旅游、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督促會員單位落實工作方案的相關要求。
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有關要求納入物業服務企業評級考核或者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優秀住宅小區評定的標準以及評分細則。
家政服務企業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納入崗位培訓的內容。
第三十八條市人民政府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管理責任人可以采用以獎代補等方式給予支持。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資、捐贈、義務勞動、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理工作,推動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因履行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職責增加費用支出的,可以與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協商解決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協議約定。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用多種方式向公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公眾的分類意識,組織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的公眾開放活動,建立生活垃圾分類體驗展覽和宣傳教育基地。
本市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根據相關規定,進行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
戶外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廣告納入戶外廣告發布內容。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街道辦事處可以招募督導員、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人員承擔下列職責:
(一)生活垃圾分類入戶宣傳、指導;
(二)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情況進行檢查;
(三)對違反分類規定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為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報告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生活垃圾分類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和轄區執法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四十二條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應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規定的行為予以曝光。
第四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考核制度,并按照規定將考評結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
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的實施情況納入評選條件。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可以向社會公開聘請社會監督員,對有關部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落實情況開展監督。社會監督員中應當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志愿者等。
第四十四條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監管制度,建立統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并與商務、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臺賬,匯總轄區內管理責任人報送的相關信息,并按照規定向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報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執法人員有權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單位、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為人拒不配合的,現場執法人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通知公安機關進行現場查驗。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公安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且拒不改正,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二)阻礙執法部門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人可以申請通過參加生活垃圾分類志愿服務活動,減輕或免于處罰。具體辦法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制定。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不按分類標準投放,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的,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市政污泥、醫療廢物、危險廢物等廢棄物的管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大件垃圾、有機垃圾、園林綠化垃圾的分類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五十條各鎮人民政府可在鎮駐地和相關村居試點開展垃圾分類工作,具體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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