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370481/2022-14511 | 主題分類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成文日期 | 2019-11-28 | 發布日期 | 2019-11-28 |
發文機關 | 滕州市人民政府 | 關鍵詞 | 無 |
發文字號 | 滕政通字〔2019〕12號 | 有效性 | 有效 |
滕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
滕政通字〔2019〕12號
為有效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排放,改善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打好柴油貨車污染防治攻堅戰作戰方案的通知》《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棗莊市打好柴油貨車污染防治攻堅戰等4個作戰方案的通知》《滕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滕州市打好柴油貨車污染防治攻堅戰作戰方案>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下列區域劃定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北起通盛路;南至解放路;西起大同路;東至龍泉路。
二、在上述劃定區域內,禁止使用達不到《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三、四階段)》(GB20891-2014)中第三階段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即用于非道路上的,既能自驅動又能進行其它功能操作的機械,或者不能自驅動但被設計成能夠從一個地方移動或者被移動到另一個地方的機械,包括工業專探設備、工程機械、漁業機械、材料裝卸機械、叉車、水泵等。
四、違反本通告規定,在上述禁止區域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棗莊市生態環境局滕州分局、市公安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城鄉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實施工作,加強對區域內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監督管理。
五、用于應急搶險工程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受限制。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