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370481/2022-14460 | 主題分類 | 水資源 |
成文日期 | 2018-03-20 | 發布日期 | 2018-03-20 |
發文機關 | 政府辦公室 | 關鍵詞 | 節約用水;城市節水;主管部門;節水設施;再生水;洗車;中水;用水計劃指標 |
發文字號 | 滕政發〔2018〕34號 | 有效性 | 有效 |
滕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滕州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滕政發〔2018〕34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滕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滕州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0日
滕州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產和生活用水,提高城市用水效率,促進城市節水減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山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城市規劃區(以下簡稱規劃區)內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規劃區內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以下簡稱用水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措施,組織開展節水型城市、節水型企業(單位)、節水型居住小區創建工作,大力宣傳節約用水、科學用水、依法用水。
第四條?市水利和漁業局(以下簡稱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是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主管部門。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市關于節約用水的法律、法規、規章;(二)負責城市用水定額的編制、公布實施、監督檢查、考核和行業計劃用水管理工作;(三)負責節水設備和器具認證的相關工作,組織和指導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開發應用工作;(四)組織和指導節水型城市、節水型企業(單位)、節水型居住小區的創建工作;(五)負責新建、擴建、改建項目中節水措施審查和節水設施的竣工驗收;(六)監督、檢查各單位節約用水工作,組織交流和推廣城市節約用水先進經驗;(七)負責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水費的征收工作;(八)負責做好城市節約用水統計調查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發改、經信、財政、住建、環保、規劃、統計、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城市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和城市節約用水年度計劃。
第六條?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水價;非居民用水實行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特種用水實行特種用水水價。
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征收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水費。
洗浴、游泳、水上娛樂和洗車業等特種用水,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七條?規劃區內的工廠等生產性企業要按照不同行業、生產情況編報用水計劃,由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根據用水定額,核定用水計劃指標,并納入用水計劃管理。
因生產、經營發展需要增加用水計劃指標的,其用水單耗及水重復利用率,達不到行業限額標準的,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不予批準。
第八條?因建設施工臨時用水的,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向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申請用水計劃指標。
第九條?自建供水設施確需取用地下水的,且不在地下水超采區、禁采區范圍內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市水利和漁業局申領取水許可證,并安裝水計量器具,納入城市用水計劃管理。
工業企業的生產用水和生活用水應當分別計量。主要用水車間和用水設備應當單獨安裝量水計量設施。
第十條?從事洗車經營業務的,應當采用節水洗車技術,安裝使用循環用水洗車設施、節水器具,鼓勵使用再生水或雨水。
洗浴中心、游泳場館、水上娛樂場所和大型景觀等用水,應當安裝使用節水設施、設備和器具。
第十一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應當建設相應的節水設施。
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各職能部門應當在工程項目規劃許可、施工圖設計審查、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等環節強化監督管理。
城市節水主管部門參與節水設施的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的下列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中水設施。
(一)建筑面積在二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公寓、商店、綜合性服務樓及高層住宅等建筑;
(二)建筑面積在三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設施等;
(三)規劃居住人口三萬以上的住宅小區;
(四)廢水日排放量超過二百立方米的建筑、企業或工業小區。
第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與小區雨水利用工程技術規范》(GB50400-2006)和國家及地方現行相關標準規范,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第十四條?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使用經過認定的節水型用水器具。
禁止使用國家、省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藝、設備、產品和器具。
第十五條?節水型企業(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水量平衡測試工作,在保證用水質量標準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工業用水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循環用水次數。
第十六條?建立城市節水數字化管理平臺。
實行供水企業供水量按用戶分類定時上報制度,實現計劃用水管理、節水設施配套建設管理、用水大戶監控、節水統計匯總和分析等數字信息化服務。
第十七條?工程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之規定,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用水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安裝量水計量設施的,責令其限期安裝,逾期仍不安裝的,由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并對非經營性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經營性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作出處理。
第二十條?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有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使用用語解釋:
節水設施,是指節水器具、工藝、設備、計量設施、再生水利用系統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中水設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凈化處理、供水、計量、檢測設施以及其他附屬設施。
再生水,是指污水和廢水經過處理,水質得到改善,回收后可以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非飲用水。
中水,是指污水和廢水經凈化處理后,達到國家《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或者《工業用水水質標準》,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再生水。
水平衡測試,是指對用水單元和用水系統的水量進行系統的測試、統計、分析得出水量平衡關系的過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8年3月20日起實施。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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