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370481/2022-14560 | 主題分類 |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
成文日期 | 2022-08-28 | 發布日期 | 2022-08-28 |
發文機關 | 滕州市人民政府 | 關鍵詞 | 國有資本;董事;國有企業;監事;國有獨資公司;市政府;財務總監;管理辦法;國有資產 |
發文字號 | 滕政發〔2022〕8號 | 有效性 | 有效 |
滕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滕州市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
管理辦法》的通知
滕政發〔2022〕8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滕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滕州市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8日
滕州市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及《山東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滕州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資局)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以下簡稱企業)。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其他部門單位,對其所屬企業重大事項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子企業是指市屬一級企業出資設立的全資子企業、控股子公司或通過其他方式能夠實施有效控制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重要子企業是指符合主業定位并對市屬一級企業有重大影響的子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重大事項,是指企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制定和修改章程,發行股票、債券,進行重大投融資,為他人提供擔保,國有產(股)權變動,人員招錄、資產處置、對外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對企業改革、發展及穩定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二章 ?重大事項內容
第四條 ?企業重大事項分為核準事項、備案事項和報告事項。核準事項分為市政府核準事項和市國資局核準事項,須經市國資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或市國資局審批并書面回復后方可實施。備案事項應向市國資局申報備案并經認可后方可實施。報告事項為告知事項。
第五條 ?必須經市國資局初審、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的企業重大事項。
(一)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請破產。
(二)轉讓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國有產權致使政府不再擁有控股地位。
(三)企業及其子企業發行股票或債券。
(四)企業及其子企業500萬元(含)以上重大投資事項(包括重大項目投資和股權投資事項)。
(五)企業及其子企業向境外投資。
(六)企業及其子企業對非國有企業、滕州境外非權屬企業的擔保。
(七)企業及其子企業50萬元以上的對外捐贈。
(八)企業及其子企業新招錄員工計劃。
(九)按規定應報市國資局初審、市政府核準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必須報市國資局審核批準后實施的企業重大事項。
(一)企業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企業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三)企業50萬元(含)以上500萬元以下重大投資事項。
(四)企業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列以外的子企業設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請破產等國有股權變動。
(六)企業國有股權或凈值10萬元以上的國有資產處置(包括企業房產、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他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的轉讓)。
(七)企業單筆1000萬元以上重大融資事項。
(八)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辦法、分配方案。
(九)企業及其子企業購置公務用車;自建,購買,裝修辦公樓、招待所、食堂等非生產性支出,單位價值30萬元以上或總額超過50萬元的。
(十)企業及其子企業50萬元(含)以下的對外捐贈。
(十一)企業資產損失和壞賬損失的處理。
(十二)企業低于評估價的資產轉讓。
(十三)企業主營業務確定及調整。
(十四)按規定應報市國資局批準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必須報市國資局審核備案的重大事項。
(一)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二)企業投融資計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三)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依法產生的職工董事、監事。
(四)企業中層副職干部調整方案。
(五)企業工資總額確定及分配方案調整、企業年金方案確定。
(六)企業內部重大事項審計報告及年度審計報告。
(七)企業所屬子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薪酬管理辦法及分配結果。
(八)按規定應報市國資局備案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應當向市國資局報告的重大事項。
(一)企業資產被查封、凍結或者扣押。
(二)企業發生安全事故或者重大產品質量事故,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
(三)企業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或者惡性事件。
(四)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各種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或者因違規違紀被上級組織、紀檢部門處理、處分。
(五)企業產品被國外或者境外地區列入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目錄。
(六)企業重大資產意外損毀。
(七)企業重大民事糾紛案件、重大行政處罰或訴訟案件。
(八)市屬國有企業之間的擔保。
(九)按規定應向市國資局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本辦法第五、六、七、八條規定適用于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非委派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變動,及上述相關重大事項,由派出的國有股東代表或董事向市國資局報告。
第十條??企業應加強對外捐贈管理。堅持集體決策,公正性、公益性的原則,對外捐贈支出納入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實行限額管理:
(一)年度對外捐贈總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合并報表凈利潤的1%,且最高不超100萬元。
上述對外捐贈總額為企業及子企業對外捐贈金額之和。捐贈財產為非貨幣性資產的,其價值以上月末該資產的賬面凈值為準。
(二)資不抵債、經營虧損或捐贈行為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原則上不得對外捐贈。
第三章 ?重大事項管理程序
第十一條 ?重大事項實行一事一報,企業應按照規定及時報告重大事項。企業上報核準、備案、報告的重大事項所需材料、格式、流程、批復時限等,由市國資局制定下發。
第十二條 ?市國資局對出資企業重大事項履行核準,應當依法進行。
除法律、法規和其他文件另有規定外,市國資局核準時限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申報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或者內容。
(二)在規定時限內予以核準。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企業對需核準的重大事項,應當按規定程序決策申報,由企業黨組織、董事會做出決議,申報材料附企業內部決策文件。市國資局依法核準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重大事項。國有資本參股公司重大事項請示,由國有股東代表或派出的董事按照市國資局的核準意見,在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十四條 ?企業對需審核備案的重大事項,應在依法做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申報備案。
市國資局對需審核備案的企業重大事項內容、程序進行合法性審查,辦理審核備案,出具備案通知。不予備案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企業對本辦法規定的報告事項,應當自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市國資局書面報告。安全事故、重大群體性事件等重大事項報告,時限要求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對應報市政府或市國資局核準或備案的重大事項,在接到核準或備案通知前,企業不得組織實施。對企業重大事項,派出董事、監事、財務總監應依法實施監督。
第十七條 ?核準的重大事項,一年內未實施的,應向核準的單位申請延期或注銷。未辦理相應手續的,原核準文件自行作廢。已經核準的重大事項需進行重大調整的,應及時向核準單位提出申請,并重新申報核準。
第十八條 ?企業承擔市政府決策的有關重點項目、重大工程、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對外捐贈等重大事項,按市政府決策意見執行。
第十九條??市直部門、單位、鎮街未經市政府同意,不得直接向企業下達捐贈、贊助、援建、攤派等任務,否則企業有權拒絕。
第四章 ?重大事項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企業、國有股東代表或派出的董事、監事、財務總監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予以通報批評、撤銷決定、糾正錯誤、扣減年薪、降職、免職或解聘,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對重大事項未按規定申報審批、審核備案和報告。
(二)在本企業決策程序中,未按照市國資局回復意見依法、充分、完整表達意見,行使提案權、表決權。
(三)在報告中謊報、瞞報重要情況。
(四)出現損害國有出資人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嚴格禁止企業采取化整為零,惡意拆分等手段逃避監管,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重大事項管理納入企業經營業績考核管理。
市國資局每年對企業、國有股東代表或派出董事、監事、財務總監執行本辦法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對其考核的重要內容。國有股東代表、派出董事、監事、財務總監如因違反本辦法規定被免職或解聘的,三年內不得重新選派。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企業及其子企業應當將本辦法規定的核準、備案、報告的重大事項,在公司章程或者有關決策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對其子企業的重大事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監管,維護出資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與有關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或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本辦法未涉及的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事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過程中根據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修訂。《滕州市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暫行辦法》(滕政發〔2018〕16號)同時廢止。以往相關制度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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