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370481/2022-14566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含住房) |
成文日期 | 2022-09-07 | 發布日期 | 2022-09-07 |
發文機關 | 滕州市人民政府 | 關鍵詞 | 城市道路;城鎮道路;法律法規;實施意見;市政工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道路功能;管理服務中心;交通管理部門;保護措施;無 |
發文字號 | 滕政發〔2022〕14號 | 有效性 | 有效 |
滕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強和規范城市道路占用、
挖掘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滕政發〔2022〕14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滕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加強和規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加強和規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實施意見
為加強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修復管理,規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為,確保城市道路修復質量,保障城市道路完好、暢通,充分發揮城市道路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鎮道路養護技術規范》(CJJ36--2016)、《城市道路工程技術規范》(GB51286-2018)、《山東省城鎮道路養護技術規程》(DB37/T 5142-2019)等法律法規及專業規范,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需要為根本目的,以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和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創建為主線,深化城市精細化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功能,維護城市道路安全,提高城市道路運行效率,避免城市道路“反復開挖”等問題,減少社會資源浪費及對市民群眾生產生活的影響,全力打造宜居、幸福、綠色、和諧家園。
二、工作目標
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建立健全各方聯動、責任追溯工作機制,加強各類市政工程建設的統籌,強化事前事中事后監管,規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復管理,為企業提供更優質的服務,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確保城市道路修復質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不斷增強群眾獲得感、幸福感、滿意度。
三、重點任務
(一)嚴格控制道路占用、挖掘。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請人應當持規劃批準文件和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向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提交申請,辦理行政許可手續。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新建、擴建、改建道路在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進行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市政府批準。挖掘主干道、商業中心和居民集中居住區的路面等,原則上采取非開挖技術作業。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山東省有關規定標準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擬施工路段建有綜合管廊且能進入管廊的,不再批準新建管線。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同時通知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在24小時內補辦行政許可手續,不按規定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的,由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部門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二)嚴格修復質量管理。溝槽回填及路面修復必須符合《城鎮道路養護技術規范》(CJJ36--2016)、《城市道路工程技術規范》(GB51286-2018)、《山東省城鎮道路養護技術規程》(DB37/T 5142-2019)等相關標準。挖掘人負責按照施工修復方案使用天然砂或者級配砂石、水泥拌合材料進行溝槽回填,質保期限兩年。市政工程管理服務中心負責道路結構層的水泥穩定碎石基層和瀝青混凝土面層以及人行道面層的修復,費用從挖掘修復費中列支。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部門跟蹤監管道路挖掘、修復行為,對修復質量進行竣工驗收。挖掘人回填作業前、后應分別通知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現場勘驗和竣工驗收。回填驗收合格后,市政工程管理服務中心組織進場施工。
(三)規范施工作業。挖掘人獲批準后在城市道路上開挖溝槽,施工作業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專業規范要求。除應急施工外,經批準占用道路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提前五日向社會公告,并規范設置施工圍擋、安全警示等標志,并采取噴淋系統等抑塵措施。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施工現場圍擋、警示牌、警示燈等設施、標牌設置情況以及施工機具與材料到位情況和安全、環保等保護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挖掘人應當在施工前探明地下管線狀況,采取安全、可靠的作業方法施工,并告知相關管線權屬單位,不得損壞既有設施。造成既有設施損壞的,挖掘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保護措施,及時通知產權(維護)單位修復,并賠償損失;損壞交通標識、標線的,待道路面層修復后,挖掘人應予以及時修復。特殊地段和橫穿城市道路的挖掘施工,挖掘人應安排專人疏導交通,協助公安機關通部門維護交通秩序;管線施工處于停滯狀態的,應當采取簡易措施修復路面,保障交通安全、暢通。橫穿道路挖掘的溝槽應當在24小時內恢復臨時通行。具備夜間施工條件的挖掘工程,應當采取夜間施工的方法進行;不符合夜間施工條件的,在行政許可批準的時限內實施,減少對交通和市民生活的影響。
(四)規范道路占用費、挖掘修復費的征收與使用。城市道路占用費和挖掘修復費是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管理,嚴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的行為、保障城市道路安全暢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原則上不予減免,特殊情況下確需減免的,需報請市政府主要領導批準,并自行修復道路且質保期限兩年。收費標準按照《關于調整城市道路占用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魯發改成本〔2019〕121號)和《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標準的通知》(魯建城建字〔2021〕17號)執行。挖掘人將城市道路占用費、挖掘修復費繳納至市財政,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市政道路占用挖掘的修復。
四、有關要求
(一)壓實責任。市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部門要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全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復管理工作,依法征收城市道路占用費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市財政部門要依據職責統籌管理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的收取以及城市道路挖掘修復的資金保障工作。市行政審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自然資源、城鄉水務、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二)加強監管。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市政工程審批監督制度,強化對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以及占用挖掘道路、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審批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堅決杜絕任何單位或個人違法發放行政許可,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對因工作不負責任和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引發市民投訴的,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嚴格執法。挖掘申請人要嚴格按照行政許可證件明確要求的區域和期限實施城市道路挖掘。市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部門要加大巡查力度,嚴厲打擊私挖、亂挖行為。對違反相關規定的,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山東省城市建設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附件:1.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標準的通知》
??????2.省發改委、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城市道路占用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附件1:
附件2:
文件文字版:
滕政發〔2022〕14號滕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強和規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doc文件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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