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370481/2022-19648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含住房) |
成文日期 | 2022-11-25 | 發布日期 | 2022-11-25 |
發文機關 | 滕州市人民政府 | 關鍵詞 | 房屋;房屋面積;建筑面積;集體土地;建筑容積;城中村;街道辦事處;工料;有效證件 |
發文字號 | 滕政發〔2022〕19號 | 有效性 | 有效 |
滕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滕州市“城中村”
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補償辦法》的通知
滕政發〔2022〕19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滕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滕州市“城中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補償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滕州市“城中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有序推進“城中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補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見》《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棗莊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棗莊市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本市中心城區規劃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城中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實施搬遷補償的,適用本辦法。
本市中心城區規劃城市建設用地范圍由市自然資源部門界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街道辦事處(鎮),是指被搬遷“城中村”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
被搬遷人,是指集體土地上被搬遷房屋的所有人、宅基地的使用人。
第四條“城中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補償應當遵循程序合法、公開透明、足額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
第五條 市政府負責本市“城中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工作。
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街道辦事處(鎮)實施“城中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補償工作,并依法按程序與“城中村”項目所在村(居)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
街道辦事處(鎮)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城中村”集體土地上房屋調查和搬遷補償工作,監督指導村(居)民委員會與被搬遷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搬遷補償協議。市財政部門負責做好補償資金的保障監管工作。
市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審計、規劃、不動產登記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本市“城中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補償工作。
第二章 房屋補償及獎勵
第六條房屋搬遷工作啟動后,街道辦事處(鎮)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確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單、戶數。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每戶只能確定一處標準宅基地房屋。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對上述事項,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村(居)民自治原則議定并公示無異議,經街道辦事處(鎮)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七條 對被搬遷人為本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符合“一戶一宅”規定的被搬遷房屋補償內容包括:
(一)土地及房屋補償。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集體土地區片價格并參照新建高層住宅建設成本,結合被搬遷房屋所處區位在城區土地分級的具體級別和被搬遷房屋的成新、結構等差別,予以評估確定。
(二)附屬物補償。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對房屋室內外裝飾裝修、各類附屬設施、設備、彩鋼瓦、鋼結構、樹木、壁畫等附屬物的補償,按照被搬遷個人所有房屋(不包括倉儲、辦公、廠房、工交等)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60元確定。集體所有房屋(企業、公司、單位)及個人的倉儲、辦公、廠房、工交等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按照每平方米160元的標準協商確定。確屬特殊情況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燃氣安裝、集中供熱按照市燃氣、熱力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八條 被搬遷人為本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其確定的一處標準宅基地上住宅房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被搬遷人能夠提供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認定的土地、房產等有效證件,且證載房屋面積不小于建筑容積率1.3的,按證載房屋面積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
(二)被搬遷人能夠提供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認定的土地、房產等有效證件,且能夠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驗收交房的,如其證載房屋面積大于建筑容積率1.0且不大于1.3:
1.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證載房屋面積給予補償;對現狀房屋面積大于證載房屋面積的部分,給予工料費獎勵。
工料費獎勵標準為:磚混兩層及兩層以上樓房每平方米360元,磚混一層平房每平方米310元,磚木結構房屋每平方米270元。
2.選擇房屋安置的,按照證載房屋面積給予補償安置;對于房屋安置面積大于證載房屋面積且不大于建筑容積率1.3的部分,給予補償安置的獎勵;對現狀房屋面積大于房屋安置面積的部分,給予工料費獎勵。
(三)被搬遷人能夠提供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認定的土地、房產等有效證件,且能夠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驗收交房的,如其證載房屋面積小于建筑容積率1.0:
1.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建筑容積率1.0的標準給予補償;對現狀房屋面積大于建筑容積率1.0的部分,給予工料費獎勵。
2.選擇房屋安置的,按照建筑容積率1.0的標準給予補償安置;對于房屋安置面積大于建筑容積率1.0且不大于1.3的部分,給予補償安置的獎勵;對現狀房屋面積大于房屋安置面積的部分,給予工料費獎勵。
(四)被搬遷人不能提供合法的土地、房產等有效證件,但能夠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驗收交房的,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1.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建筑容積率1.0的標準給予貨幣補償;對現狀房屋面積大于建筑容積率1.0的部分,給予工料費獎勵。
2.選擇房屋安置的,按照建筑容積率1.0的標準給予補償安置;對于房屋安置面積大于建筑容積率1.0且不大于1.3的部分,給予補償安置的獎勵;對現狀房屋面積大于房屋安置面積的部分,給予工料費獎勵。
第九條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定的一處宅基地房屋之外的已建成房屋,如被搬遷人能夠提供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認定的土地、房產等有效證件,對證載房屋面積部分參照《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棗莊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規定房屋補償價格,予以評估補償,不予安置;如被搬遷人能夠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驗收交房的,對現狀房屋面積大于證載房屋面積的部分,給予工料費獎勵。
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定的一處宅基地房屋之外的未建設房屋的宅基地,不再給予房屋補償,但應當給予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
第十條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定的一處宅基地房屋之外的已建成房屋,如被搬遷人不能提供合法的土地、房產等有效證件的,應當認定為違法建筑,不予補償,予以依法處理。但如被搬遷人能夠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驗收交房的,對其配合搬遷的行為,給予工料費獎勵。
第十一條被搬遷人為非本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能夠提供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認定的土地、房產等有效證件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被搬遷人為非本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不能提供合法的土地、房產等有效證件的,應當認定為違法建筑,不予補償,予以依法處理。但如被搬遷人能夠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驗收交房的,對其配合搬遷的行為,按照建筑容積率1.0的標準認定補償建筑面積,并以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確定的搬遷補償標準為獎勵價格基數,給予下列獎勵:
(一)對在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頒布實施時間前取得宅基地所建的房屋,按照獎勵價格基數不大于90%的標準和本辦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給予獎勵或獎勵性安置。
對其現狀房屋面積超出補償建筑面積及獎勵認定面積的部分,給予工料費獎勵。
(二)對在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頒布實施后取得宅基地所建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自行拆除,不予補償或者獎勵。逾期不拆除的,予以依法處理。
(三)宅基地取得時間、方式和村(居)民委員會劃定標準宅基地的確定,由村(居)民委員會按照村(居)民自治原則議定并公示無異議,經街道辦事處(鎮)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被搬遷房屋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現狀房屋面積小于補償建筑面積或者獎勵標準的,對差額部分的面積給予認定,但應扣除建安成本,且不享受事實營業補助、臨時安置補償、附屬物補償等費用。
第十四條被搬遷人能夠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驗收交房的,對個人所有現狀房屋面積大于補償建筑面積及獎勵認定面積部分,按照每平方米260元的標準給予附屬物獎勵;對集體所有現狀房屋(企業、單位)面積大于補償建筑面積部分,按照每平方米60元的標準給予附屬物獎勵。
第十五條 對被搬遷房屋已獲得補償的,對其宅基地不再給予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
第十六條檐高在1.7米以上、且不足2.2米的被搬遷建筑,如被搬遷人不能提供合法的土地、房產等有效證件,但能夠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驗收交房的,按照同等結構工料費獎勵價格70%的標準,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被搬遷人能夠在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驗收交房,對經認定的補償建筑面積及獎勵認定面積(已登記面積除外)按照住宅房屋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扣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選擇房屋安置的被搬遷人自愿辦理房屋登記的,應按照規定標準繳納契稅等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被搬遷人能夠提供有效土地證件或者土地證件證載面積與實際占地面積不符的,由市自然資源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認定并確定土地面積。
被搬遷人不能提供有效土地證件的,被搬遷房屋土地面積原則上按不超過200平方米的標準確定。
第三章 搬遷獎勵和補助
第十九條 實施搬遷補償的,應當對被搬遷人支付一次性搬遷費,住宅房屋每戶標準為600元;非住宅房屋按照被搬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5元的標準支付,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費包括設備、用具等的拆除、運輸、安裝以及其他費用。
第二十條 搬遷住宅房屋,被搬遷人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現房安置的,應當按照被搬遷房屋認定的補償建筑面積及獎勵認定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臨時安置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總額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被搬遷人選擇期房安置的,根據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按照被搬遷房屋認定的補償建筑面積及獎勵認定面積中用于房屋安置的面積,給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標準的臨時安置補償費;剩余的補償建筑面積,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臨時安置補償費。
第二十一條對因搬遷非住宅房屋給被搬遷人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被搬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營業用房按照實際營業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10元、生產和辦公等用房按照實際使用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8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搬遷人選擇期房安置的,根據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按照被搬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中用于房屋安置的面積,給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標準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剩余的合法建筑面積,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第二十二條被搬遷人在搬遷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驗收交房的,每提前1天每戶獎勵1000元,個人所有房屋簽約期限原則上為20天,集體所有房屋(企業、單位)簽約期限原則上為10天。
第二十三條被搬遷住宅房屋實際用于經營使用,被搬遷人能夠提供營業執照、依法納稅記錄等營業手續的,且營業執照、依法納稅記錄等營業手續記載的營業地點、時間與被搬遷房屋地址相一致的,應當根據經營年限和實際用于營業的房屋面積,在住宅房屋搬遷補償價格的基礎上增加事實營業補助。具體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手續審核標準。被征收人已進行“三證合一”登記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依法納稅記錄,并根據提供上述手續情況分別按照70%、30%的比例確定事實營業補助標準。被征收人未進行“三證合一”登記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依法納稅記錄,并根據提供上述手續情況分別按照40%、30%、30%的比例確定事實營業補助標準;
(二)補助標準。臨主要街、路(含商業街、市場)的房屋,每年(經營時間不滿一年的按月計算)在住宅房屋評估價格的基礎上增加12%的事實營業補助;非臨主要街、路(含商業街、市場)的房屋,每年在住宅房屋評估價格的基礎上增加6%的事實營業補助。事實營業補助和住宅房屋評估價格合計不得超過同區位非住宅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的85%。
(三)事實營業面積認定標準。實際用于營業的房屋建筑面積以被征收房屋實際正在經營使用的面積為準。原則上,臨主要街、路(含商業街、市場)房屋的事實營業面積不得超過同一幢建筑主體房屋合法及獎勵建筑面積的80%;非臨主要街、路房屋的事實營業面積不得超過房屋合法及獎勵建筑面積的60%。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各有關單位及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予以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房屋搬遷補償工作,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街道辦事處(鎮)會同市自然資源部門研究意見,報市政府審批。
不屬于本辦法規定情形的集體土地上村(居)實施搬遷補償的,由被搬遷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會同市自然資源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另行制定搬遷補償方案,報市政府審批。
第二十七條“城中村”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決定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實施房屋搬遷的,經市政府批準后可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22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4日;本辦法施行前已實施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
文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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